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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口才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2-18 Tag: 点击:
研究司法口才的意义 ①研究司法口才的直接意义是,探索司法口才的特征、规律和方法,用以指导、促进司法工作实践;总结和剖析司法口语表达失利、失败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教训,从反面教育人们,必须逐步增强司法口语表达的才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②促进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为司法人员提高口语表达能力提供知识,使司法队伍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和新规定。③有利于促进法学学科的建设和法学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利于司法口才学与相邻学科如马克思主义哲学、逻辑学、犯罪心理学、演讲学等的互相渗透和促进。

司法演说词 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国家公诉机关的代表或辩护人发表的讲演词,虽不属法定的司法文书,但对揭露罪犯,分辨是非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庭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都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司法演说词分为公诉词和辩护词两种。写司法演说词的关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

公诉词 公诉词是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机关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当庭宣读的一种演说词。它是对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出的起诉书的主旨所作的进一步的阐述和补充。目的在于深入地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后果,以揭露和惩戒罪犯,同时帮助法庭进一步明确被告的犯罪事实,罪行性质及应采取的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1年第44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公诉词的写作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②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③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件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④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⑤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公诉词的重点部分在于深入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严重危害两部分。

辩护词 是辩护人当庭宣读的司法演讲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以及被告的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它应该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该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起到帮助法庭全面了解情况,做到“兼听则明”,从而有助于正确公正处理案件的作用。一般分前言、辩护理由、结论三部分。

律师作法庭演讲的技巧 律师在法庭的演讲,就是辩护或起诉。无论属于哪种类型的演讲,律师都必须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意见很好地表达出来,以便法庭采纳正确意见,作出正确判决,起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律师的演讲必须做到:①烂熟于心。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②不离准绳。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③抓住重点。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选择演讲的“主攻方向”。如果是进行刑事辩护演讲,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下述某一方面作为辩护的重点:第一,从认定事实方面进行演讲。如果起诉书对被告提出的根据与事实全部不符,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减轻罪责的辩护,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补充调查。第二,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如果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例如:过失杀人起诉为故意杀人)均可提出辩护。第三,从适用刑罚方面进行辩护,根据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实,考虑在适用刑罚和量刑上是否恰当,如果法庭对被告判处的刑罚过重,可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或者根据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现和情节,作出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④讲究分寸。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⑤灵活变通。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⑥注意辞令。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罗嗦。

法庭辩论的主要特征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的法庭上,由诉讼双方根据法律与事实,就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等问题,面对面地直接进行论述、争辩和反驳的一种司法口语表达。这种口语表达,在遵循法律规定和依据事实的前提下,除了具有以下特征:①预防性。辩论的双方,在参加法律辩论之前,都必须做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语表达的充分准备。尤其是公诉人和辩论人,辩论前都要依法查阅卷宗、讯问或会见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撰写好公诉和辩护词,一般还经过本部门集体讨论,准备好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回答。所谓“九备一说”,说的就是事先九分准备,在法庭上的直接口语仅仅是一分而已。②临庭性。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场合,面对着特殊的对象,在特殊的气氛中,辩论双方面对面地阐述、争论、反驳,面对面地向审判庭提出各自的请求和主张。③职责性。辩论的双方各有法定的明确职责,如公诉人的职责是揭露、证实被告人犯罪并请求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的职责是辩驳、辩护;公诉人不得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人不可代替公诉人对被告进行控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可逾越。④均等性。法律规定,辩论双方的口语表达机会是均等的,允许公诉方发一次言,也允许辩护方发一次言(一方有两人派一人发言);一方发言时对方不得打断。⑤敏捷性。辩论双方既要事先准备好反驳对方的意见,也要进行临庭体现出来的现实的言词争辩,后一种敏捷性的要求更高。敏捷性主要体现在对对方反驳的话听得清,思维能准确抓住症结,并迅速作出回答,而且言辞中肯、流畅、声音响亮。作为法庭辩论的一方,如没有那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的足够思想准备,并能作出相应的辩驳反应,往往会在辩论中失利。⑥攻守性。社会主义法庭出庭辩论的双方都是为了协助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准确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双方都处于守势,同时又都处于攻势地位。某一点上公诉方处守势,辩护方处攻势,在另一点上则相反。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的起诉书和公诉词无懈可击,辩护方无法进攻,就只得采取守势,要求审判长依法处置了。如果公诉方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不符合法律程序,辩护方就有较多的进攻机会了。双方攻守的机会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终目的是共同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⑦流畅性。流畅,首先是顺理成章,即论述和反驳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诸要素必须齐全,论点统帅论据,论据支持论点,论证方法恰当,具有逻辑性。流畅,还体现在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辞,口齿清楚,语言连贯而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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